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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事项例子,既可以是虚构的故事,也可以是客观事实。1.成例,可以作为依据的前事。2.具有代表性的、可以作例子的事情。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锦集七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1
一、学习资料中的题
(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是法规,人大公布的法律。P11页
2、★☆范围: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1)土木工程、2)建筑工程、3)线路管道4)设备安装工程5)装修工程。P12
3、★☆方针: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P12
4、★☆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P12
5、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P13
7、★☆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13
8、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重点规范考点)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9、★☆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4、★☆五个应当: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P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2)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3)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4)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P1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5)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单位责任。P14
依据:(1)按照法律(2)法规(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P14
15、★☆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P14
16、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17、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P14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9、★☆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0、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P14
21、★☆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P14~15
22、★☆第二十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P15
(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面的权利、义务。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3、★☆第二十五条(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2)安装拆卸工(3)爆破作业人员(4)起重信号工
(5)等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P15
24、★☆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5、★☆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技术安全员交底。(安全员交底写错)
26、★☆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P16
27、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随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P16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P16
2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1)不同施工阶段(2)周围环境(3)季节(4)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29、★☆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P16
30、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P17
31、★☆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或安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1)施工总承包单位(2)分包单位(3)出租单位(4)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P17
32、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P17
33、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P17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P17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4、★☆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1)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P19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5、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P19
36、第五十八条(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20
37、★☆第六十八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P23
39、★☆4.1.7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P24
40、★☆5.2.2自备发电机:电力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
41、★☆6.1.2架空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1)严禁架设在树木、(2)脚手架上。P24
42、★☆6.2.7电缆架空敷设: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P25
43、★☆7.2.9开关电箱内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30mA、动作时间<0.1s;“S”表示妙P25
44 ★☆8.2.6应设正对工作面的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P25
4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P26
★☆2.0.7特种气候的高处作业: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气候不得露天攀登和悬空作业。
46、★☆3.1.1临边高处作业的防护措施: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P26
47、★☆判断:4.1.9人员上、下通道: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上下梯子须面向梯子、不得手持器物。不得在非规定通道和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P27
48、★☆4.2.8门窗施工时的悬空作业: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架时,应张安全网、人员系好安全带。保险钩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P27
49、★☆5.1.1移动式操作平台:有轮移动平台,轮子与平台接合处应牢固可靠,柱底离地≯80mm。轮子与地面距离P27
50、★☆5.1.2悬挑式钢平台:应设4个经验算的吊环,吊环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P27
51、5.1.3操作平台: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严禁超载,应配专人监督。P28
52、★☆5.2.1立体交叉作业: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P28
53、★☆5.2.5对坠物防护:有可能坠物或起重把杆回转范围内的通道,须搭顶部能止防穿透的双层防护廊。P28
5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3.1.7工作零线:禁用大地、机械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P29
55、3.1.8设备接零(地)保护:设备每个保护接零(地)点,须与保护接零(地)干线单独连接,严禁串接。P29
56、3.1.11电气检修:须断电,挂警示牌(挂取有专人负责),严禁带电作业和预约送电时间检修。P29
57、★☆3.1.14触电急救:应切断电源,否则严禁与触电者直接接触。P29
58、★☆4.1.5持证上岗: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P29
59、★☆4.1.10起重作业:起重臂和重物下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吊运时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过。严禁起重机载运人员。
60、★☆4.1.12起吊:严禁起重机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或凝固在地面的重物,砼构件及模板须松动后方可起吊。
61、★☆4.2.6起重操作:严禁起重臂未停前变换挡位;起重量≥90%额定重量时,严禁下降起重臂。P30
两台总重量75%,每一台80%。
两台吊三同:(1)相坠号(2)相方向(3)相向交设
62、4.2.10带载行走:载荷不超起重量的70%,道路坚实平整、重物在机器正前方。离地≯0.5m并栓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P30
63、4.4.6起重机拆装:由具有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进行,并有技术、安全人员监护。P30
64、4.4.47塔机机身悬挂物:动臂式和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下不得悬挂标语。P30
65、★☆5.1.10人员配合土石方机作业: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否则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P30
66、7.1.4打桩作业:作业区无高压线路和无关人员,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锤打中,人员须在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P32
67、7.3.11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吊钩上须有防松脱的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P32
68★☆、5.3.5立杆稳定性计算: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出现(1)最大步距或最大(2)立杆纵距(3)立杆横距(4)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P33
69、6.2.2横向水平杆:主节点处须设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P33
70、6.3.2脚手架扫地杆:须纵、横向设置。纵向扫地杆离底座≯0.2m、横向扫地杆下方设置,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紧扣。立杆基础高低差≯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0.5m,且高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P33
71、6.3.5立杆接长: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顶层顶步除外)。P33
72、★☆6.4.2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连墙件布置: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大于层高,并不大于4m(两步)。P33
73、6.4.4刚性连墙件使用:24m以上双排脚手架必须用刚性连墙件。
74、6.6.2剪刀撑设置:24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一道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75、★☆7.1.5脚手架基础:脚手架使用时不应开挖,否则须加固。
76、★☆7.3.1脚手架搭设进度: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P33
77、★☆7.3.8同步搭设规定: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8、★☆7.4.2拆脚手架:(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步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P33
79、★☆7.4.3拆脚手架卸料要求:各构配件严禁抛掷。P33
80、★☆9.0.1搭设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架子工,定期体检,合格者持证上岗。P34
81、★☆9.0.7使用中严禁拆除的杆件: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P35
82、★☆7.5.4脚手架拆除:(1)统一指挥,后装先拆。
83、★☆8.0.1搭拆人员:由专业架子工担任,持证上岗,定期体检。
84、提升机: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P37
4.0.11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卡牢,整齐排列。吊蓝处于工作最低位时,卷筒上钢丝绳不少于3圈。
85、基坑和围堰:《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P38
★☆4.1.3施工排水: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P37
86、★☆4.2.4基坑支撑: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P38
1)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1)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2)支撑点的布置(3)板桩的入土深度(4)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2)不妨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3)支拆方便。
87、4.2.12基坑质量:支撑必须牢固安全。P38
88、沟槽:《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GB50268-97 P39
★☆3.2.4沟槽荷载: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89、★☆3.3.5开挖: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P39
90、★☆3.1.3班前准备: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照明等工作,并制订防护措施填入上述作业票内。P41
91★☆井下作业严禁什么?下面三种
★☆3.1.6严禁明火:1)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3.1.7严禁进入:2)对管径小于0.8m的管道,严禁进入管内作业。P41
★☆4.1.1防毒用具:3)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作为防毒用具。
92、DGJ08-903-2003标准中强制性条文 42
★☆3.2.1安全目标:1、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安全目标,并形成文件。安全目标应:
1)与所在建筑企业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协调一致;
2)包括安全指标,管理达标的要求;
3)可测量考核。
93、★☆3.2.2危险源与不利环境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项目经理部对需控制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其中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应包括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措施。P42
94、★☆3.2.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必须策划并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95、★☆3.3.1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P42
为了建立、实施和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必须有计划地及时配置必要地资源:
1)称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适用于工程施工特点的专项技能和技术;
3)应当具备的安全设施、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4)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
96★☆3.4.3内部审核:项目经理部必须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业绩为重点,在,组织内部审核,以便确定其是否:P43
1)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策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2)得到正确实施和保持;
3)有效地满足项目安全目标。
97、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
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98、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99、第二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施工作业区以外的安全合适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P48
100、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3】137号
关于批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由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主编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第一款、3.2.2第1、2、3款、3.2.3第一款、3.2.4第一款、3.3.1、3.3.2第2款、3.3.5第4款、3.3.5第4款、3.3.6第1款、3.4.3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03-2003,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原《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98)同时废止。
20XX年3月8日下发的通知
101、上海市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98)进行了全面修编。P52
102、修编后的标准列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名称仍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编号改为DGJ08-903-2003。P52
103、项目经理部贯彻本规范是建筑企业按照GB/T24000、GB/T28000系列标准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建筑企业贯标为项目经理部贯标创造了更适宜的条件。
104、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贯彻本规范时的关系: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由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建立并统一协调管理,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分包工程的范围、特点和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要求,
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子体系。P53
104、木语 P54
(1)2.0.1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3)2.0.2 环境因素: 生产活动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根据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有利,可分为不利环境因素和有利环境因素。本规范中的不利环境因素仅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声、振动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3)2.0.3事故: 造成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超出规定要求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意外情况。
(4)2.0.5隐患: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
(5)2.0.7 安全生产: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6)2.0.6风险: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7)2.0.9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总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便于项目经理部和建筑企业对承建项目相关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的管理。它包括为制定、实现和保持项目经理部安全目标所需的组织结构、策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P54
(8)2.0.1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依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规范要求和安全策划结果,规定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目标、控制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
(9)2.0.12审核: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10)2.0.13不合格: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险事故的违背作业标准、规章制度、程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或偏差。P55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
3.1总要求:
★☆ 3.1.1项目经理部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不断改进其有效性。
3.1.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应围绕实现项目安全目标和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活动及其业绩,按照:
策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的循环模式运行。P56
3.2策划
3.2.1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安全目标,并形成文件。安全目标应包括:
1)与所在建筑企业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协调一致;
2)包括安全指标、管理达标的要求;
3)可测量考核。
3.2.2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
1、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工程对象的特点和条件,充分识别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需控制的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它们涉及到:
1)正常的、周期性和临时性的、紧急情况下的活动;
2)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活动;
3)施工现场内所有的物料、设施、设备。
2、项目经理部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价己识别的全部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对施工现场界内外产生的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从中确定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不利环境因素。对其中风险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施工过程、阶段或部位的活动,还应进行安全论证。评价和论证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其内容包括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结果和清单。
3、为实现安全目标,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评价结果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需控制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其中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应
包括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措施。
4、★☆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评审和更新关于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的结束。
3.2.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1、★☆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有效渠道,以识别并获取适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循的要求。
3.2.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1、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必须策划并编制施工安全生产保证计划。P57
3.3实施
3.3.1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P58页
1、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在项目安全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2、必须确定项目经理部与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人员的作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沟通,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项要求的正确实施。
3、为了建立、实施和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必须有计划地及时配置必要的资源:
1)称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适用于工程施工特点的专项技能和技术;
3)应当具备的安全设施、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4)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
3.3.2安全教育和培训P59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安全操作技能进行的考核或复试,取得要求的证书,持证上岗。
3.3.5分包控制:P61页
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分包合同规定对分包商在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或服务活动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控制内容和方法包括: (重点控制承包商)
1)审核批准分包商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2)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3)确认分包商进场从业人员的资格,依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交底,形成由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记录,并确保在作业前和作业时,有分包商对其从业人员实施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安排专人对分包商施工和服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业绩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与分包商及时沟通信息。P61
3.3.6施工过程控制
1、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策划的结果和安排,确保与所识别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人员、设施、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以便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
2、项目经理部对施工过程控制的内容和方式应包括:
对从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资格能力鉴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交底,及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4检查和改进 P63
3.4.3内部审核:
1、项目经理部必须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业绩为重点,在各主要施工阶段,组织内部审核,以便确定其是否:P64
1)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策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2)得到正确实施和保持;
3)有效地满足项目安全目标。
3.4.4安全评估:
1、项目经理部应对各主要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阶段性安全评估报告。
2、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状况;
3.4.5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应:P64
1、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3、编目立卷,便于查询;
4、妥善保存,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直至工程竣工交付后分类留存或归档。
(二)单选题:
1、★☆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P14
2、★☆3.1.3防护栏杆:(1)上下栏杆离地高度为1~1.2m和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栏高1.5m,并加安全网;立杆间距大于2m时,加设立杆。P26
(2)栏杆能经受1000N外力,可能发生拥挤、碰撞处,应有加强措施。
(3)沿街临边外侧须挂安全立网或全封闭处理。
3、★☆3.2.1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1)电梯井口(2)栅门(3)井内每隔两层(10m以内)设一道安全网。P26
4、★☆3.2.2洞口防护要求:边长1.5m以上洞口,四周设栏杆,洞口下张安全网。P26
5、★☆5.2.3钢模板部件堆放:离楼层边>1m,高度低于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P28
6、★☆3.1.4培训:下井人员应经过,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P41
(三)多选题
1、★☆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的规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第一题)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二题)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P12
2、★☆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1)起重机械和(2)整体提升脚手架、(3)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P14
3、★☆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1)应当编制拆装方案、(2)制定安全施工措施,(3)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1)粉尘(2)废气(3)废水(4)固体废物(5)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P16
5、★☆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1)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2)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操作规程(3)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4)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P16
6、★☆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P20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在建工程四个距离:P24
(1)3.1.2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最小安全操作距离。1KV以下,4m;1-10KV,6m;35-110KV,8m;
154-220KV,10m;330-500KV,15m。
(2)3.1.3机动车道与外电线路:最低点与路面垂直距离。1KV以下,6m;1-10KV,7m;35KV,7m。
(3)3.1.4起重机(物)与外电线路:起重机(包括吊物)与10KV以下架空线≮2m。
(4)3.1.5开挖沟槽与外电缆沟槽:开挖沟槽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0.5m。
8、★☆7.1.8桩机操作:严禁吊装、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桩机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0、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
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用明火前:
1)应当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
2)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
3)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4)办理审核手续
11、★☆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3)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的;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9)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二、建设安全监理(厚本)
一、判断、单选、多选、简答
1、四控制:1)控制造价2)控制进度3)控制质量4)控制安全 P2页
2、安全监理的任务:
安全监理应进行以下监督:
1)机械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2)进度控制
3)费用监督
3、方针和制度 P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企业管理中安全和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确保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即生产必须安全。
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P9
5、★☆招标阶段的安全监理:
1)审查承包单位安全资质
2)协助拟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6、安全生产协议书的基本要求:P17~18
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形式合法4)程序合法
7、★☆加强对分包方的安全监理:协助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8、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或施工大纲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15日之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P22
9、开工条件:P23
1)开工时所需的现场及通往现场的通道,承包单位已接受并已履行了现场接管手续;
2)工程进度计划已按期提交并已批准;
3)开工时,安全监理工程师必备的设施及服务已提供;
4)承包单位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已达现场,并处于安全状态;
5)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已经到位。
10、安全监理工作制度:P28
1)定期学习与交流
2)★☆填写安全监理日记:各专业组必须填写安全监理日记,记录每天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及交接注意事项;
3)★☆安全监理月报:资料组根据各组安全监理月报编写出综合安全监理月报,经总监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4)例会记录和来往信函
11、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的重要性:为改变安全生产上的被动局面,除了不断提高施工企业本身的内在管理素质和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外,一个很重要的方向就是推行建设工程社会安全监理。P29
12、★☆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1)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具有安全技术交底。2)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P31
13★☆、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及登记:认真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坚决执行“四不放过”。P33
14、★☆施工现场专项“四验收”:1)脚手架搭设验收2)龙门架与井架搭设验收3)塔吊验收4)人货两用电梯安装验收P33
15、施工现场“五小”设施卫生要求:1)食堂2)厕所3)宿舍、更衣室4)浴室5)医务室P38
16、施工现场场貌要求:市政工程必须做到“二通”、“三无”、“五必须”P40
17、挖土工程:
1)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间距不应小于2~3m,堆土要在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P41
2)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在与挖空的基坑2m以内,挖土机不能停驶。
18、钢筋混凝土工程安全监理:
1、模板工程:1)支撑、牵杠等不得搭在门窗框和脚手架上。通路中间的斜撑、拉杆等应设在1.8m高以上。
2、滑升模板施工:1)为了防止高空物体坠落伤人,筒身内底部,一般在2.5m高处搭设保护棚,应十分坚固可靠,并在上部铺一层6~8mm钢板防护。P44页
2)滑模在提升时,应统一指挥,并有专人负责量测千斤顶,升高时出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滑升,找出原因并制定相应措施后方准继续滑升。P45
3)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医生认为不适于高空作业者,不得参加滑模施工。
19、混凝土工程:离地面2m以上浇捣过梁、雨蓬、小平台等,不准站在搭头上操作,如无可靠的安全设备时,必须戴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P48
20、架子工程的安全监理:
金属扣件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工程:P58
1)不宜采用承插式钢管作底步立杆交错之用。
2)所有扣件紧固力矩,应达到45~55N.m。
3)斜杆接长不宜采用对接扣件,应采用叠交方式用两只回转扣件接长,搭接距离应大于0.4m.
21、电梯井道内架子、安全网搭设工程:脚手架柱距不大于1.8m,排距为1.8m。P60
22、 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
★☆城市地下管线损坏的原因:
损坏直接原因:1)施工机械直接损坏地下管线,如挖掘机、铲车、风镐的施工,打桩、钻探、疏浚河道以及船只抛锚等都可能造成管线的损坏。
2)因地面上大范围、长时间的堆载,或过量抽取地下水而引起的地面沉降,导致管线不均匀下沉而损坏。
3)土方开挖而引发的土体运动、坍方等,使地下管线遭受损坏。
4)为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当进行开挖样洞或样沟时,也会直接损坏地下管线。P86
23、施工前须办的手续和应具备的条件: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和管线的施工,必须办理“二证一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许可证”“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办理上述“二证一照”必须具备五个条件。P96
24、 基坑工程安全技术
基坑支护结构选择的基本依据:P114
1)基坑的平面尺寸,开挖深度。
2)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
3)荷载情况
4)环境条件P114
5)基坑开挖、排水及降水的方法。
25、环境条件:1)基坑周围的地区性质;2)基坑周围的建筑物状态;
3)基坑周围的公用设施分布及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状态;
4)基坑周围的交通状态和道路状态;
5)基坑周围的水域状态;
6)基坑所处的地区环境的特殊状况,以及对基坑施工的特殊要求;
8)基坑开挖、排水及降水的方法。P115
26、土体工程:P134
1)要严格按结构施工段紧紧地抓住“三块"标准段底板混凝土在之后的5天内完成。如挖这30cm土时遇下雨,更要抢,要挖一小段,浇一小段垫层,不能停。
27、脚手架的种类及其设计:P144
除了专统式落地脚手架之外,特殊脚手架还有吊、挂、爬、挑等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28、吊、挂、爬、挑及整体提升特殊脚手架。P147
29、恒载:主要指立杆、大小横杆、斜撑(或剪刀撑)、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和栏杆等各构件的自重。P49
30、活载:主要指脚手板上的堆砖(或混凝土、模板和安装件等)、运输车辆(包括所装物件)和作业人员等荷载。P149
31、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构造:
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应根据地基土的允许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
脚手架的立杆是主要受压杆件,所以木脚手架一般都将立杆直接埋在地基土层中,其深度应大于40cm。
32、杆件连接施工要求:P162
钢管脚手架采用扣件连接。扣件有三种:即直角扣件、回转扣件、对接扣件。其材质为可锻铸铁,应符合KT33-8规定要求。螺钉、螺母应符合GB5-66和GB41-66的技术要求。所有扣件,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建筑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冲压扣件。P162
33、架体的构造要求:
1)纵距:
钢管脚手架高度30m以下不大于1.8m;高度30m至40m不大于1.5m;高度41m至50m不大于1m。
2)横距:里、外立杆的净距不大于1~1.2m。里立杆与建筑体距离,一般不大于0.5m。
3)步距:毛竹、钢管脚手架的底步距,任何情况都不大于2.4m。一步以上的每步距不大于1.8m(左右)
34、落地式脚手架的围挡封闭要求:P165
二步起增设挡脚杆,距步层面0.2~0.4m高度,同时设竖挡芭措施。五步起脚手架包安全网(立网)网目孔径不大于40mm×40mm。P165
二步设竹芭、四步一隔离、五步设立网、八步设平网、通道还有隔离棚(保护走廊)
35、电线防护脚手架:P168
1)在搭设施工脚手架时,必须由专业人员采取安全防范包扎后,方可进行施工,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作业。
2)电线防护脚手架的高度必须高于高压线1m以上。
3)电线防护脚手架必须采用绝缘材料搭设。
4)电线防护脚手架必须独立搭设,它的纵、横向的稳固都依靠剪刀撑的设置而维持。P170
36、斜道的坡面必须有良好的防滑措施或加设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应大于30cm。行人斜道的坡度为1:3,运料斜道的坡度为1:6。P171
37、防坠棚:
施工现场临边人行通道应搭设双层防护隔离棚。棚顶底层高度要大于3m,上层棚顶与底层棚顶间隔应大于1.5m,立柱纵向距离应小于3m,横向距离应小于2.5m。
38、★☆脚手架验收:
任何种类的脚手架都应按搭设顺序,分段、分排,或在搭设竣工后进行验收。验收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召集由技术、安全部门和搭设班组共同进行,检查其是否按图纸、有关规范施工。P172
39、脚手架拆除:
1)警示标志
2)应先外后内,后搭的杆件先拆,先搭的杆件后拆,拆除一排(步),清除一排(步),不得上下同时进行。
40、★☆高处作业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P174
40、★☆有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30m为特级高处作业。
41、临边防护:但其高度低于80cm时,这一类作业称为临边作业。P176
42、构造要求:P177
★☆1)防护栏杆上杆离地的高度规定为1.1.2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即坡度大于25度)时,防护栏杆应加高至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43、★☆洞(孔)口类型:P183
1)电梯井口,视具体情况设(1)防护栏杆(2)固定栅门(3)工具式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4)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平网。
2)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柱型、条型等基础上口,未填上的坑、槽口,以及天窗、地板和化粪池等处,,都要作为洞口而设置稳固的盖件。
44、边长50~150cm的洞口,盖以用钢材制作的网格,先用扣件接钢管等,然后在网格上满铺竹笆或木板。
45、扶梯:1)外构件要有合格证2)一挡间距25~30cm3)载力为1100牛顿4)接纹只能接一块,接高不超1/3 5)移动体6)上下扶梯应面向扶梯7)任何高处作业有二个人
46、分四种:1)吊装、拆装2)施工(钢筋、钻浇筑)3)悬空安装作业4)悬挂作业(吊蓝)
47、★☆悬空作业: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点或无牢固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作业。P190
47、悬空作业主要有构件吊装,悬空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以及门窗安装等多种作业。
48、悬空门窗作业:安装外墙门、窗时,作业人员一定要先行系好安全带,将保险钩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牢固的物体上,并设专门人员加以监护,以防脱钩酿成事故。
49、交叉作业防护:P195
★☆一般要求:1)在施工现场的空间,上下不同层次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交叉作业。上下立体式交叉作业中极易造成坠物伤人,因此,上下不同层次之间,首先在前后、左右方向必须有一段横向的安全隔离,此距离应该大于可能的坠落半径。2)拆除钢模板、脚手架等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钢模板部件不能超过1m。
50、进场验收:P233
在设备进入施工工地前或进入施工场后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安全技术验收。验收时可由设备部门会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机械的完成好率进行验收,特别对安全设施的技术可靠性进行测试,以满足施工中的安全要求。
★☆施工机械总体验收内容包括了解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操作规程,译印技术资料等。
★☆技术验收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外部检查,无负荷试验、负荷试验和试验后复查等程序。
★☆经验收后填写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记录,由参加人员签章、验收、记录列入技术档案。
51、一般要将看、听、摸、闻结合起来。P235
52、现场检查技术:
1)施工机械液压装置漏油
2)施工机械回转机构故障的检查
3)安全装置的检查
4)吊机负荷安全系数的检查。(塔吊、履带吊、汽车吊)
53、★☆钢丝绳的使用规定:P237
1)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坡断拉力可按75%使用,并可用于重要场所:(1)各股钢丝已有变化、压偏及突出现象,但尚未露出绳芯;(2)钢丝绳个别部位轻微锈;(3)钢丝绳表面的个别钢丝有尖刺现象,在1m长度内尖刺数目不多于钢丝总数的30%。
2)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坡断拉力可按50%使用,并可用于次要场所:(1)钢丝绳表面的钢丝尖刺数目在1m长度内不多于钢丝总数的10%;(2)钢丝绳的个别部位有显著的锈痕;(3)绳股凸出不太明显,绳芯未露出。
3)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坡断拉力可按50%使用,但只准使用在不重要场合和辅助工作中:(1)绳股有明显的扭曲,绳股和钢丝有部分变位,有明显的突出现象;(2)钢丝绳全部均有锈痕,将锈痕刮去后,钢丝留有凹痕;(3)钢丝绳表面的个别钢丝有尖刺现象,在1m长度内尖刺数目不多于钢丝总数的25%;
54岗位责任制:P244
“三定”制度是群众管理机械的一种好的形成。
55、三定:定机、定岗、定人
56、风险控制对策:P266
风险控制包括所有为避免或减少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其潜在损失的各种措施。
57、施工职业卫生的主要危险因素:P291
主要危险源是:
1)水泥粉尘、砂尘、石棉尘、焊接烟尘等(将导致尘肺病)
2)地下管道,并下作业时空气的硫化氢、甲烷、以及缺氧窒息。(往往导致多人中毒)
3)露天作业时的高温,冷冻低温。
4)电焊引起电光性眼病
5)噪音引起耳病等
6)化学涂料、填料等引起的疾病。
7)地下管道内的废气、内燃机尾气危害。
8)密闭空间内气压失常。
58、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P324~326
1)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2)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等时,则该项得分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平均值。
3)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高压线40分)
4)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定”及“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良: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合格:1)汇总表得分值应为70分及其以上;2)有一个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不合格:1)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2)有一个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59、检查评分表:P326~330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0.1)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定”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
2)“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表3.0.7)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得评价。
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3)★☆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P330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60、国务院有个493号令:(有四种)
1)禁止(红色 2)警告(黄色)当心 3)指令(蓝色)安全帽 4)指示(绿色)安全通道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540
(20XX年6月29日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公布) 20XX年11月1日实施
62、第一章总则:P544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香港澳门不适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P545~P550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个人资金投资人)
第十九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低于30m)。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P550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5、第六章法律责任P556~561看一下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五条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
66、第七章附则P561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单选题
1、★☆“预防为主”是指在建筑生产活动中,针对建筑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求素采取管理控制措施,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即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把重点放在预防上,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事故加以防范。P7
2、★☆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制定工作的程序、记录和表格:按照工程施工的工艺流程制定出一套相应的科学的安全监理程序,对不同结构的施工工序制定出相应的检测、验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安全严格控制的目的。P21
3、★☆十不吊:1)斜吊不吊2)起重量不明不吊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钩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4、★☆判断题十不准:1)无证不准操作2)酒后不准操作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5)吊钩不准过人头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悬空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9)升降、变幅、旋转三个动作不准同时开动10)工作时不准调整机器。P238
三、多选题
1、★☆管线损坏后的急救措施:P107
如果管线发生或可能发生异常时,应立即与相关的专业公司和有关人员联络并采取
(1)中断施工
(2)禁止动用明火
(3)临时封闭交通
(4)疏导附近居民等措施
(5)并通报公安局消防处、交警总队、道路管理单位、市政工程管理处和有关管理部
三、建设安全监理补充教材
一、判断、简答、
1、灌注桩施工安全:★☆成孔机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凡上岗者均应持操作合格证。P4
2、★☆由于隔水帷幕选用不当,或围护机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造成围护结构漏水,并出现严重流砂现象,使周围建筑物、道路产生裂缝,管线断裂。P6页
3、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还应设置不低于1.2m高的固定防护栏。P19
4、★☆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安,雷雨季节应按规范设置避雷装置。P25
5、★☆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脚手架作业。P25
6、★☆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前,均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书面交底。P25
★☆同步限载控制系统:它应具备超载报警停机、失载报警停机等功能。P28
7、★☆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落实现场施工人员和组织机构,并在装拆和每次升降作业前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P31
8、★☆架体安装后必须经企业技术、安全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投入使用的手续。P31
补充:
材料要符合要求,配套件要合格证。
基础安装配套要先验收。
★☆在空中悬挂时间超过30个月或连续停用时间超过10个月,架体必须予以拆除。P32
9、挑脚手架的防护及管理:挑脚手架在施工作业前除须有设计计算书外,还应有含具体搭设方法的施工方案。P33
10、吊篮使用时必须遵循设备保险系统与人身保险系统分开的原则,既操作人员安全带必须扣在单独设置的保险绳上。严禁将吊篮作为运送材料和人员的垂直运输设备使用。P36
补充:★☆模板施工的安全技术:支撑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P57
第四章 高层建筑施工机械
11、一、塔机的类型及其特点(塔式起重机)
1.★☆按旋转方式P59
(1)上旋式塔机(上回转):既塔身不旋转,而是通过支撑装置安装在塔顶上的转塔(起重臂、平衡臂、塔帽等组成)旋转,其优点是:起升高度可根据需要调整,可以在平衡臂超过建筑物高度的情况下更接近建筑物,从而扩大起吊范围。其缺点是:塔机重心高,安装拆卸较复杂,必须严格保证塔机的稳定性。(2)下旋式塔机(下回转):既塔身与起重臂同时旋转,旋转支承机构在塔身的底部。其优点是:塔机重心低,稳定性好。塔身所受的弯矩也较小;全部的工作机构分布在转台和底座上;便于维修、保养和拆装;可以借助本身机构进行架设,简单方便,并可以整体拖动,便于转移。其缺点是:此类型塔机起重力矩较小,起重高度受到限制,多属于小型塔机范畴;旋转平台尾部突出,为了塔机回转方便,必须使尾部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同时其幅度的有效利用也较差。
P60
2.按变幅方式:按起重臂的结构特点可分为俯仰变幅起重臂(动臂)式塔机和小车变幅式(水平臂)塔机。(1)动臂式变幅塔机:它是依靠起重臂俯仰来实现变幅的。其优点是:能充分发挥起重臂有效高度、有效长度来提高机械效率;其变幅机构简单,减少高空作业,操作较安全。其缺点是:最小幅度被限制在最大幅度的25%左右,变幅时负荷起重臂一起升降,对变幅机构的要求必须可靠。(2)小车变幅式塔机;塔机的起重臂为水平布置,起重臂的截面为等腰三角型桁架,载重小车在起重臂的轨道上运动。工作时靠调整小车的距离来改变起重的幅度。其优点是:载重小车可靠近塔身,变幅范围大,能满足建筑安装施工要求;变幅机构简单、变幅迅速,且能带荷变幅,操作方便。其缺点是:起重臂受力情况复杂,所以结构也相应复杂,自重也较大。P60
12、按起重能力:(1)轻型塔机(2)中型塔机(3)重型塔机P61
13、基本参数:P62
塔机的基本参数有五项:(1)工作幅度(2)起重量(3)起重力矩(4)起升高度
(5)轨距
14、三.塔机的安全装置(重点。多选。各类限速器):为了确保塔机的安全作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塔机必须配备各类安全保护装置。P62~63
1.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主要作用是防止塔机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或折臂等恶性事故。
2.起重质量限速器(也称超载限位):起重量限制器是用以防止塔机的吊物重量超过最大额定荷载,避免发生机械损坏事故。当吊重超过额定质量时,它能自动切断提升机构的电源或出警报。
3.起升高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是用来限制吊钩接触到起重臂头部或载重小汽车之前,或下降到最低点(地面或地面以下若干米)以前,使起升机构自动断电并停止工作。起升高度限制器一般都装在起重臂的头部。
4.幅度限制器:动臂式塔机的幅度限制器是用以防止臂架在变幅达到极限位置时切断变幅机构的电源,使其停止工作,同时还设有机械止挡,以防臂架因起幅中的惯性而后翻。 小车运行变幅式塔机的幅度限制器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最大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
5.塔机行走限制器:行走式塔机的轨道两端尽头所设的止挡缓冲装置,利用安装在台车架或底架上的行程开关碰撞到轨道两端的挡块切断电源来达到塔机停止行走,防止脱轨造成塔机倾覆事故。
6.吊钩保险装置:吊钩保险装置是防止在吊钩上的吊索有钩头上自动脱落的保险装置,一般采用机械卡环式,用弹簧来控制挡板,阻止吊索滑钩。
7.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主要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过程中,脱离滑轮槽而造成钢丝绳卡死和损伤。
8.夹轨钳:装设在台车金属结构上,用以夹紧钢轨,防止塔机在大风情况下被风吹动而行走造成塔机出轨倾翻事故。
9.回转限制其:有些上回转的塔机安装了回转不能超过270度和360度的限制器,防止电源线扭断,造成事故。
10.风速仪:自动记录风速,当超过6极风速以上时自动报警,使操作司机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停止作业,放下吊物等。
11.电器控制中的零位保护的紧急安全开关:所谓零位保护是指塔机操纵开关与主令控制器连锁,只有在全部操纵杆处于零位时,开关才能接通,从而防止无意操作。 紧急安全开关则是一种能及时切断全部电源的安全装置。
15、塔机安装、拆卸的安全注意事项:P64
★☆ 1、对装拆人员的要求:(简写的)
(1)资质、上岗证(2)方案(3)操作规格技术交底(4)隐蔽工程(5)人员安排
(6)实施警戒区(7)检测试运转(8)属保证技术措施(9)遇有雨、雾、风、4级停止
(10)安全使用合格证
★☆ 对装拆人员的要求:1)参加塔机装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持有效的操作证上岗。P64
★☆2、对塔机装拆的管理要求:(简写的)
(1)企业资质(2)配备各种人员(3)编制方案(4)安全技术交底
★☆对塔机装拆的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塔机的装拆专业班级并且配有(1)起重要装拆工)(2)电工(3)起重指挥(4)塔机操纵司机(5)维修钳工 等组成。P64
★☆ 3、塔机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P65(简写的)
(1)上岗证(2)必须遵守“十不吊”(3)操作规程
(4)企业资质(5)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应有防碰撞措施。(2m距离)
(6)定期对塔机的各安全装置进行维修保养(7)6级风停止起吊(8)有良好的操作习惯
★☆塔机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塔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P65
16、★☆隔墙架:隔墙架的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一组。P72
17、★☆井架的安装验收要求:P74
架体安装:
(1)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
(2)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2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立柱横向连成一体。
(3)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
2)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3)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45度~70度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4)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吊具并设置吊钩上极限限位装置。
(4)架体安装完毕后,企业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对提升机进行试验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并挂上验收合格牌。P74
18、★☆施工升降机的分类标记:
升降机SC60:表示单吊笼额定载重量为600kg的齿轮齿条式升降机。
升降机SS100: 表示单吊笼额定载重量为1000kg的钢丝绳式升降机。
升降机SH100/80A:表示一吊笼额定载重量为1000kg采用齿轮齿条驱动,另一吊笼额定载质量为800kg采用钢丝绳提升的第一次更新的混合式升降机。
升降机SCD100/100:表示双吊笼、有对重,笼额定载重量为1000kg的齿轮齿条式升降机。P78
19、★☆施工升降的基本构造:P79~81
1)导轨架2)吊笼3)配重4)底笼5)天轮架及小起重机6)附着架7)电缆导向装置
导轨架:带对重的双笼升降机的标准节,另装有对重滑道,并相应增加一根齿条
20、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及作用:P81
★☆1、限速器:(单向限速器只能沿吊笼下降方向起限速作用,双向限速器则可以沿吊笼吊笼的升降两个方向起限速作用。)(当齿轮达到额定限制转速时,限速器内的离心块在离心力与重力作用下,推动制动轮,并逐渐增大制动力矩,直到将工作笼制动在导轨架上为止。)(限速器应按规定期限进行性能检测)
2.缓冲弹簧:
★☆3.上、下限位器:(安装在吊轨架和吊笼上)(属于自动复位型的)
4、上、下极限限位器:(在上、下限位器不起作用时,当吊笼运行超过限位开关和越程后,能及时切断电源使吊笼停车。)(只能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
5、安全钩:(安全钩是为防止吊笼到达预先设定位置。)
6、急停开关:(急停开关必须是非自行复位的安全装置,安装在吊笼顶部。)
★☆7、吊笼门、底笼门连锁装置:(施工升降机的吊笼门、底笼门均装有电气联锁开关,只有当吊笼门和底笼门完全关闭时才能启动运行。)
9、通讯装置:(安装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装置,司机应能听到或看到每一层的需求信号。)
10、地面出入口防护棚:(上下竹笆间距应不小于600mm。)以上P81到P83
11、吊钩:
★☆1、吊钩是起重机械上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吊钩的制作材料有很高的要求,要选用20号优质碳素钢经锻打等热处理加工。P90
2、吊钩的危险断面和报废标准:
★☆当起得机械的吊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既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性变形,扭转变形超过10度;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P90
3、吊钩在使用中的安全装置:起重吊装作业中,吊钩上应装有防止脱钩的安全保险装置。P91
4、吊钩使用时的注意事项:P91
1)吊钩在使用中应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维修,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立即更换。
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3)吊钩表面应光洁、无毛刺、裂纹、锐角的剥裂。
4)吊钩需更换时,新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和其他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5)吊钩每隔二年还应进行一次退火处理,以免由于疲劳而产生裂纹。P91
12、★☆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P98
13、★☆连续梁桥的主要特点是刚度大、整体性好、行车舒适。连续梁桥是一种超静定结构体系,对基础要求较高,截面形式一般为箱型。P128
16、拱式体系主要由拱圈(或拱肋)受力。P128
17、桩基类型:(记住)
1)按材料分类:P129
(1)钢筋混凝土桩(R.C.桩)
(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桩(R.C.桩)
(3)高强度混凝土桩(H.C.桩)
(4)钢管混凝土桩(S.C.桩)
(5)钢桩(钢管桩、H.桩)
(6)木桩;板桩。
★☆2)按施工方法分类:P130
(1)钻(挖)孔灌注桩
(2)打入桩、振动下沉桩等
18、水上打桩支架:P130~P131
1)支架搭设:一般打桩架边与支架边缘应保证有1.5m以上的安全距离。
2)★☆ 临时支架的脚手桩(一般选择桐木或钢筋混凝土桩)
3)★☆临时支架拆除的原则:先上后下,逐层拆除。
19、★☆打入桩安全施工要点:
容易发生的一些事故着手分析,不外乎如下情形:
(1)坠锤(俗称“窜榔头”)轻则损坏桩锤,重则伤及施工人员。
原因之一:桩体的某一段断面有损伤;原因之二:起锤钢丝绳已发生磨损,尚未发现,在提升桩锤时,钢丝绳断裂。其他原因:桩体混凝土养护未达龄期、
简写三点:1)桩体断面2)钢丝绳断裂3)桩龄不到未
(2)桩架倾覆(俗称:翻架子),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桩机本身没有工作,,如刮风、大型物体的撞击、下雨引起等。另一种是由于桩机本身重心偏高,加上不正常运作,失去平衡。P132
20、★☆钻孔灌注桩施工安全要点:P133
1).现场布置是否安全文明
2)机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3)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1、水中承台施工:
1、★☆围堰法施工:通过修筑围堰挡水,将水上承台施工转化成了陆上承台施工。
1)★☆常见围堰坝的形式不外乎土坝、草包坝、间隔有桩坝和钢板桩坝。(选择题)一般规定:
水深2m以内,流速≤0.5m/S;可筑土坝;
水深3m以内,流速≤2m/S;可筑草包坝;
水深3~5m,可筑间隔有坝;
水深3~5m,且流速≥2m/S;可筑钢板桩坝。P136
2、★☆套箱施工:套箱的主要功能是阻挡河水,进行承台施工。P137
22、★☆运输: 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时,分为三种类型:
1)平板车和活络平板车运输;2)船运;3)以托板滚动或轨道平车为主的施工场内运输。P138
23、★☆对T型梁等易倾覆预制构件运输时,应有抗倾覆措施,可在支点处设木结构托架或钢结构托架,保证运输途中的稳定。P138~139
24、★☆起重安装:
1)★☆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规定,如无资料可查时,其仰角不准超过78度。
2)★☆构件绑扎要牢固平稳,当满载荷时,构件吊起离地20~30cm时制动(叫试吊) P143
3)★☆汽车起重机严禁吊着构件行驶;履带式起重机,作短距离吊运就位,其吊运重量不得超过吊臂在该倾角时充许荷载量的1/2 P143
4)★☆双机抬吊时必须做到三同:同一机型;同一速度;同一指挥;(监理要旁站)P143
25、★☆门式架桥机可用一台单独作业,亦可两台同时作业架梁,P144
26、★☆软土隧道盾构法施工过程可以分为盾构出洞(出工作井),盾构
推进开挖和盾构进洞(进入工作井)三大部分,P148
★☆很重要:盾构进出洞是盾构法施工的重要环节,涉及到竖井洞门的形式和盾构切口内设备的布置,对地面沉降及隧道的防水都有很大的影响。进出洞问题处理得好,能减少许多“后患”,保证施工速度和安全。P148
27、机械式盾构推进:★☆采用大刀盘切削盾构时,要特别注意清理开挖面上障碍物时的安全。在清理前应制定方案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P152
28、盾构进洞中的安全措施:盾构进洞拆除洞口封门时。一般应对围岩进行加固,以保证土体的稳定。P157
29、★☆施工中的应急措施(盾构):P161~P162
1)停止作业,迅速撤离2)报警和报告3)急救处理4)防止二次事故
30、第八章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与现场防火:一、安全管理
总包与分包在签订合同时,应将对(1)安全生产措施(2)文明施工、(3)防火等管理要求,落实到分包合同和协议书中。(4)安全责任鉴定P163
31、施工现场的防火技术与管理:P166P168
现场防火的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2)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三定)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
5)按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搞好防火工作。
6)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的消防安全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易燃废品区域作业。
8)施工现场应有照明、通道、巡逻。
9)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好。
11)施工现场用电,加强电源管理。
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动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P167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P168
32、★☆施工现场的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一级动火期限为一天。
2)二级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3)三级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
二、多选题
1、★☆事故的几种类型:
1.水泥土围护结构失稳,造成工程桩被挤压移位等事故。
2.支撑强度不足,施工质量又差,造成支撑折断,维护体整体失稳。
★☆3.挡土结构强度不足,产生严重裂缝,工程出现险情。P5
2、★☆为了确保塔机的安全作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塔机必须配备各类安全保护装置。
各类限制器:(五大限制器)
(1)起重力矩限制器
(2)起重质量限速器(也称超载限位)
(3)起升高度限制器
(4)幅度限制器
(5)塔机行走限制器
3. 安全装置:(1)安全停靠装置(2)断绳保护装置(6)上极限限位器(8)信号装置(7)紧急断电开关P69--71
4.安全设施:(3)吊篮安全门(4)楼层口通道门(5)上料口防护棚P70
5、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上述安全装置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P71
1)下极限限位器2)缓冲器3)超载限制器4)通讯装置
6、★☆一般国内常见的桥梁形成有:P128
1)连续梁桥2)T形刚构桥3)拱桥4)桁梁桥5)斜拉桥6)简支梁桥7)吊桥(悬索桥)
7、★☆缆风绳应设在交叉点处,后缆风绳不少于2跟,且宜设立滑车组缆风绳,缆风绳夹角夹角控制在45度~60度之间,坡度一般考虑2:1。P142
8、★☆为保证盾构出洞时开挖面稳定,应根据土质、地下水、盾构的形式,覆盖厚度和作业环境等条件来选择加固围岩的方法。这些方法为:
★☆(1)井点降水法(2)化学注浆法(3)替换法(泥浆固化法)(4)冻结法(5)竖井压气法 P150(6)双层钢板桩施工法(7)开挖、回填施工法(8)开挖、临时隔墙施工法
9、★☆盾构出洞的安全措施:
1)为保证盾构出洞时开挖面稳定,应根据土质、地下水、盾构的形式,覆盖厚度和作业环境等条件来选择加固围岩的方法。
2)盾构刚开始掘进时,其推力要靠工作井井壁承担,在盾构与井壁之间的传力设施,便是后座。叫后座加固
后座管片必须拼装至盾构与洞口封门处有一定距离(既满足拆门的最小间距) P150
3)★☆在洞口封门拆除至盾构切口切入土层(一般为2~3m)P151
10、★☆盾构推进中的安全措施:为减少盾构施工对地层的扰动,先借助千斤顶驱动盾构,使其切口贯入土层,以开挖方式可分为:1、敞开式推进2、机械切削式推进3、网格式推进4、土压平衡式推进5、泥水加压式推进等多种推进形式。
★☆(推进速度约为10~50mm/min。)P151
三、单选题
1. ★☆上料口防护棚应设置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应能---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间距应不小于600mm。P71
2、★☆(城市桥梁的主要功能是跨越各种障碍物,)联系或沟通两地交通,承受来往车辆和行人荷载。P128
3、★☆水上打桩支架:支架搭设:一般打桩架边与支架边缘应保证有1.5m以上的安全距离。P130
4、★☆迎脚手支架的通航面,须设置防冲保护桩,并不得与临时支架连结。支架四角夜间应设置安全标志灯。
5、★☆扒杆主杆夹角应控制在20度~30度以内,P142
6、★☆如须斜吊时,扒杆侧向加设旁风绳,防止扒杆侧翻,但扒杆的前倾值,不得大于扒杆高度的1/10。P142
7、★☆在洞口封门拆除至盾构切口切入土层(一般为2~3m)P151
8、★☆洞内的含氧量不低于容许值(18%),P160
四、★☆案列分析题
1、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拆卸:
(1)施工升降机每次安装与拆卸之前,企业应根据施工现场工作环境及辅助设备情况编制安装拆卸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2)每次安装或拆除作业之前,应对作业人员按不同的工种和作业内容进行详细的技术、安全交底。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专门的资格证书。
(3)升降机的装拆作业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相应的装拆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实施。
(4)升降机每次安装后,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升降机进行必要的试验和验收。确认合格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申报,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P84
2、★☆施工升降机的事故隐患及安全使用:P87
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司机因故离开吊笼及下班时,应将吊笼降至地面,切断总电源并锁上电箱们,以防止其他无证人员擅自开动吊笼。
(2)风力达6级以上,应停止使用升降机,并将吊笼降至地面。
(3)各停靠层的运料通道两侧必须有良好的防护。楼层门应处于长闭状态,其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或将头伸出门外,当楼层门未关闭时,司机不得开动电梯。(4)确保通讯装置完好,司机应当在确认信号后方能开动升降机。作业中无论任何人在任何楼层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都应当立即执行。P87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2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登录上海财经大学就业系统补贴申请栏目填写并提交补贴申请。同时在5月25日(周五)下午5点前将各项申请材料(纸质版)提交上海财经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林老师处审核(弘毅楼207室)。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二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我校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就业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报送高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划拨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说明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和各高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1233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举报邮箱:xsc@shec.edu.cn
(二)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学校会退回学生的申请,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允许学生重新准备材料并再次提交。
(三)求职补贴将直接发放到毕业生的银行卡上,通过审核的毕业生请保证银行卡有效,以便收到求职补贴。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3
摘要本文从旅游业带动上海经济增长的角度定量评估2010年上海世博会产生的影响力,应用Eviews、MATLAB软件和SPSS软件,建立了自回归滑动平均模型和回归分析模型。
关键词世博会旅游投资上海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The Influence of World Expo to Shanghai Economy
WANG Di, LI Yangyang
(Mathematics Department, 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Mudanjiang, Heilongjiang 157012)
Abstract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influence of 2010 the Shanghai World Expo to Shanghai economic growth from the tourism, applies the Eviews, MATLAB software and the SPSS software, has established from the return running mean model and the regression analysis model.
Key wordsWorld Expo; traveling investment; Shanghai economy
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对我国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从旅游设施投资方面入手,预测无世博会时的旅游投资和查找世博时所投资的数据,比较出旅游投资的增加值,然后以凯恩斯经济学原理中乘数原理为理论基础,再运用拟合的方法得出旅游投资对经济的增加值。
1 无世博会预测2003-2010年旅游业投资额的模型建立与求解
以1980-2002年期间上海市旅游投资额统计数据为基础,进行平稳时间序列分析,预测没有世博会预期下,2003-2010年期间上海市旅游业投资额情况。
1.1 建立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
本文通过对时间序列的分析,建立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即ARMA(p,q)模型。ARMA(p,q)模型中包含了p自回归项和q移动平均项,ARMA(p,q)模型可以表示为:
Yt = iYt-1 + jt-j + t
其中:Yt为t期时间序列变量,i为自回归参数,j为滑动平均参数,p为自回归阶数,q为滑动平均次数,t为随机变量,t-j为t - j期时间序变量。
1.2 对上面模型进行平稳性检验
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中利用1980-2002年的旅游投资数据为基础进行ADF检验。
首先对旅游投资变量进行ADF检验,来验证海市旅游投资时间序列是否具有平稳性。
表1对旅游投资变量进行检验
用EViews软件对上海市旅游投资进行ADF检验,从表1可以看出,旅游投资序列为不稳定的时间序列,再对旅游投资进行差分项检验。经检验,对旅游投资变量的一阶差分检验,旅游投资序列序列为不稳定的时间序列,再对旅游投资进行二阶差分项进行检验,来验证旅游投资时间是否具有平稳性。
下面我们再对对旅游投资变量进行二阶差分项检验,来验证上海市旅游投资时间序列是否具有平稳性。
表2对旅游投资变量进行一阶差分项检验
对旅游投资进行一阶差分项检验,导出表2可以看出,旅游投资时间序列较为稳定,从而对上海市旅游投资进行时间序列分析。
1.3 确定p、q 阶数并预测模型
通过AIC准则得到下表3
表3模型数值表
从表3可以看出p = 2,q = 1时AIC值最小,数值为63.4725,由此确定预测模型为ARMA(2,1)。采用ARMA(2,1)模型进行平稳时间序列分析,结合上海市旅游业投资(1980-2007),导出上海市旅游投资的未来投资变动模型如下:
Yt = 0.2Yt-1+ 0.558Yt-2 + t
其中t为时间变量,t为虚拟变量。
应用上面模型对旅游业投资进行预测,预测结果表4。
表4无世博会影响下旅游业投资预测总额(2003-2010)
从表4可以看出,即使没有世博会上海市2003-2010年期间旅游业投资总额约为371.2025亿元。
2 有世博会2003-2010年旅游业实际年投资总额
表5有世博会影响下旅游业投资实际总额(2003-2010)
3 2003-2010年旅游业对上海市GDP影响的模型建立与求解
3.1 旅游业的投资乘数模型的建立
由凯恩斯的理论GDP = C + I + G,投资的增加会增加GDP 。通过乘数理论可得:
Y = KI
K =
其中Y 为国民收入增量,K为投资乘数,I为投资增量,为边际消费倾向。
从而把求投资乘数转化为求边际消费倾向MPC的问题。由凯恩斯理论可知:
MPC = C/Y
其中C为消费变动,Y为收入变动。
表6上海市人均消费与收入
数据来源:上海市统计局2002年。
通过未来年上海消费的变动值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动值可以得到未来上海消费倾向MPC 。下表给出1978年-2001年上海市人均消费与人均收入。
以人均收入为自变量,人均消费水平为因变量,得到消费函数为:
C = C0 + by= - 27.76+0.68y
其中C为人均消费,y为人均收入,系数b为边际消费倾向MPC。函数中的MPC = 0.68,比较符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MPC一般在0.6~0.9之间)。
3.2 旅游业的投资乘数模型的求解
Y = KI = I/(1-MPC)
假设:I为2003-2010年时间段世博会投资旅游业增加值,Y为由此带来的国民收入增加值,2003年-2010年的MPC值很接近 0.68,也就是说边际消费倾向没变,所以我们取未来的MPC = 0.68。
由此可得上海投资旅游业对上海GDP的贡献,上海在有无世博会的情况下增加了旅游收入运用投资乘数模式估算:
Y = KI = 1/(1-MPC)・I
= (824.35 - 371.2025)/(1-0.68)
= 1416.09375 (亿元)
则世博会的旅游业投资增量将产生上海市GDP增量1416.09375亿元,这些贡献是由世博会投资旅游业预期乘数效应所引起的。
4 结论
本文仅从经济增长这个侧面讨论了世博会的优点,举办世博会将会对举办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也将会对世界各国交流和合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侯荣华,张耀辉.经济运行中的乘数效应[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张广瑞,魏小安,刘德谦.2002-2004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4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9年4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属地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第十七条(转租)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续租)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治安、消防及居住登记等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5
现将202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工作告知如下:
发放对象
2021届全日制毕业生(不包括已经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补贴金额: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现将202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工作告知如下:
2021届全日制毕业生(不包括已经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补贴金额: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六部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各高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二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高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划拨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及时高效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和各高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1233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举报邮箱:xsc@shec.edu.cn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6〕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办〔2009〕2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2010年
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受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自2006年4月以来,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进行调整修改,起草完成了《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
为发挥该指标体系的引导、监控和评价作用,现将《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转发给你们,供各区县在推进本区域的教育现代化建设中参照。
附件: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现代化指标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共印26份)
附件:
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
一、上海市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一)市级指标体系
(二)区县级指标体系
1.基本指标部分
2.特色指标部分
2.特色指标部分
二、上海教育现代化核心指标根据指标的敏感性和重要性以及国际通用性,分别确定了10项市级核心指标和10项区县级核心指标,这些指标及其数值将是检测上海及区县教育现代化程度的重要依据。
(一)市级核心指标(见市级指标体系的粗体部分)
1.中小学校合理布局程度
2.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3.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
4.高校境外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
5.社区教育三级网络基本形成
6.义务教育完成率
7.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
8.高校科技论文被国内外引用数
9.学生学业水平
10.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
(二)区县核心指标(见区县级指标体系的粗体部分)
1.区县内学校合理布局程度
2.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比例
3.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
4.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5.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
6.社区教育网络基本形成
7.义务教育完成率
8.学生学业水平
9.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10.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满意度
三、关于指标权重和评测方法的说明
本指标体系对一级指标赋予了权重(总权重100分),一级指标下二级指标权重的赋值可根据各区县的情况确定,但权重赋值时要突出核心指标的权重。指标标准实现程度的评测,采用刚性指标和等级判据评估方法。刚性指标采用统计数据加以评测;软性指标采用等级化描述加以评测(如: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
四、上海教育现代化市级指标体系的说明
指标(一)教育布局、结构的合理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教育与现有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也从宏观层面反映全市教育事业规划的科学、合理程度。教育的布局与结构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起点与背景,合理的教育布局与结构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前提与保障。教育布局合理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分布应能满足一定居住区域内适龄青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结构合理一是指高校的学科专业布局结构能满足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指高普职成以及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该指标主要包括中小学校合理布局程度、高校学科专业布局结构合理程度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内容。
1.中小学校合理布局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满足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需求的程度。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每五千人住宅小区建设9个班级幼儿园一所;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每2.5万人口住宅小区建30班规模小学一所;每2.5万人口住宅小区建24班规模初中一所;每5万人口住宅小区建24班规模高中一所。
2.高校学科专业布局结构合理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本市高等学校学科层次和布局结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契合程度。在未来几年中,上海要通过积极推进高校学科专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引导高校围绕自身定位和发展目标做好学科专业建设工作,深化学校内涵建设;通过进一步对全市高校重点学科规划、建设的宏观调控,构建并完善国家、市、学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以一流学科建设带动一流大学发展,形成全市高校学科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局面。
3.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普职成以及公办与民办教育之间比例的合理程度。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是教育发展的整体性要求,包括合理规划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之间的比例、规模,完善国民教育与终身教育两大教育体系的结构建设,建立两大教育体系相互贯通的立交桥,形成服务于全市各个年龄阶段市民教育和学习活动的平台。
合理配置普职学生比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内容。上海目前把这一比例定为6:4,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变化而加以调整。
本市民办教育在促进其内涵发展的前提下,与公办教育的发展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到2010年,学前教育应注重规模发展与存量调整相结合,允许和鼓励对存量部分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造,使得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30%左右;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引导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办出精品、办出特色,民办小学和初中在校生比例在10%左右;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参与举办有特色、可选择的民办高中,民办高中在校生比例在15%左右;鼓励民办高校注重内涵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做大做强,使民办高等校在校生比例达到20%;创建规范有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市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承担的在职人员培训率达到一个全新水平。
终身教育体系要建立社区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的服务平台,促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广泛建立,初步形成“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框架。
指标(二)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政府对公共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的保障情况,以衡量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的努力程度与支持力度,具体包括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1、市级财政统筹和转移支付的水平等。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该指标反映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的努力程度。2005年上海市全口径(含中央政府支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为266.95亿元(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为214.17亿元),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的统计口径,上海GDP如果扣除上缴中央财政后,财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含教育事业费拨款、基建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含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办学校教育经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参见《中国教育年鉴2002》第109页。
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为5%。如果按照国家的统计口径,上海全口径财政性
1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2003年为3.08%。到2010年上海全口径财政性教育投入
占GDP的比例宜定为4%。
5.市级财政统筹和转移支付的水平
该指标反映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市级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支持区级教育财政经费相对紧缺的区(县)和人口导入区教育事业发展。
指标(三)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市各级政府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程度。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程度指标包括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形成两项内容。
6.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硬件建设的达标与均衡程度。目前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有“1990”与“2004”两套建设标准,后者要求明显高于前者。要求上海中小学全部执行“2004”标准有困难,从实际出发,不同时期建造或改建的中小学可按不同标准衡量。到2010年,上海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建设要100%达到“1990标准”,新建学校达到“2004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0%。
7.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形成
该指标主要反映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为中小学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制定完善的情况。为了实现教师的合理流动,一方面制定各级各类教师工资等级标准序列,逐步使教师的收入水平均衡化;另一方面,在区县范围内要使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和校长能合理流动,并形成机制。
指标(四)教育信息化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教育系统对信息化社会的适应情况以及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在教育中的应用情况。教育信息化既表现为电脑和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情况,更表现为教师和学生对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情况。教育信息化指标具体包括:中小学校校园网连通率、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水平等。
8.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1市教委财务处:“上海市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情况(2000-2004)”,载《上海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课题研究报告》(2006年)。
该指标反映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获取信息的便捷程度。通过校园网存储、采集、交流教育教学资源,便于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建设校园文化,加强学校与社会沟通。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市教委和各区县政府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硬件配置。到本世纪初,上海各区县学校已基本实现“校校通”的目标。到2010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要达到97%。
9.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教育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目前,教育信息化程度还不高,主要表现为信息技术手段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中应用仍不充分。衡量信息技术是否有效应用的标准是:第一,学校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二,学生能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来获取、分析和处理信息,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第三,教师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来丰富课程和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的效率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指标(五)教育国际化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教育国际交流的活跃程度与开放水平。具体包括高校境外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的比例等内容。
10.高校境外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
高等学校中境外留学生的比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程度。有关数据显示,高收入国家该项指标平均值为10.3%,中上等收入国家为4.2%。截止2005年,上海有24所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境外留学生2.62万人,占全市高校(不含成人高校)在校生数的5.45%,境外留学生比例位于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北京同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境外留学生共2.63万人,占当年全市普通高校在校生(不含成人高校)的3.75%。但与国际上一些大城市相比,上海仍有较大距离,2004年在伦敦各高校就学的外国留学生高达14.2%。随着近年来上海高等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步伐不断加快,上海地方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制度的设立,预计到2010年接收境外留学生高校将达到30所以上,境外学生比例有可能达到8%左右。
11.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的比例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参与国际教育交流的程度。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是上海教育对外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为了开阔教师视
野,学习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的职业能力,提升教师对世界各国文化的理解能力和包容水平。对高校教师来说,到国外进修学习,能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前沿知识,并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与合作,提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未来几年,将通过逐步扩大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的比例,提升上海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和开放水平。
指标(六)学习型城市建设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发展水平。学习型城市建设是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主要包括社区教育三级网络的基本形成,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水平,企业用于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等内容。
12.社区教育三级网络基本形成
该指标反映市民接受终身教育机会的充分程度。目前,上海市所有街道(乡镇)都已将社区学校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约占全市总人口五分之一的市民经常参加各级各类的学习、培训。学习已逐渐成为市民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0年,上海市基本形成以社区学院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为骨干,社区内中小学校、居民小区办学点、村民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教育三级网络。初步形成含盖文化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老年教育等的终身教育体系。
13.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水平
该指标反映社会教育资源的共享程度。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学校资源向社会适度开放,使学校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载体,即要求学校在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其体育场馆、图书馆、教室、礼堂、计算机房等,供社区青少年、儿童和居民使用。上海市的各类学校机构要制定教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具体措施,使教育资源的开放经常化、制度化;第二,城市的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要供学校免费或优惠使用,为学校教育和学生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上海的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已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但仍有相当部分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于实行市场化运作,忽视了社会效益。因此,到2010年,力争80%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免费向学校开放。
14.企业用于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企业对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重视和努力程度。《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年]16号)第19条规定,“各类企业要按照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据有关抽样(近900家各类企业的样本量)调查显示,2004年我国有59.7%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其中提取比例高于工资总额1.5%的企业占20.6%。1上海曾经把这一比例定为3%,但大部分企业难以做到,本指标从实际出发,到2010年,将本市企业用于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定为2%。
指标(七)教育发展水平
该指标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普及程度,判断教育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的有效程度,也据此判断各级各类教育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程度,教育发展水平也是一个地区劳动力素质的综合反映。指标包括0-6岁婴幼儿教育普及率、义务教育完成率、高中阶段入学率、残障儿童入学率、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高校科技论文被国内外引用数等内容。
15.0-6岁婴幼儿教育普及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0-3岁婴幼儿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和3-6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普及情况。按照2006年上海市制定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年)》,0-3岁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指导每年不少于四次,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2006年以来,上海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保持在95%以上,0-3岁儿童的家长或看护人接受早期教育的指导率达到90%。到2010年,上海0-3岁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要达到95%,3-6岁幼儿入园率将达到98%以上。
16.义务教育完成率
该指标反映上海适龄儿童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2000-2005年,上海市小学和初中学龄儿童入学率始终保持在99%左右。鉴于义务教育中以入学率来检验已经没有特别意义,故在此采用义务教育完成率指标。但是目前没有相关1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https://www.cko.com.cn/web/articles/lo/61/20060808/61,2598,0.html
数据,可以参考的数据是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升学率,2000年上海市为97.1%,2005年提高到99.7%。到2010年,上海义务教育完成率应稳定在99%以上。
17.高中阶段入学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中等发达国家中学净入学率平均值在74.6%,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较高,一般都在95%以上,平均值为86.7%,基本普及了中等教育。2005年世界主要国家高中毛入学率分别为,美国88%,英国107%,日本102%,德国96%,俄罗斯100%,发达国家平均99%。2005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9.7%。到2010年,上海高中阶段教育净入学率应稳定在99%左右。
18.残障儿童入学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适龄残障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情况。2007年4月,上海宣布:适龄儿童“一个不少”地全部接受义务教育。上海攻克的最后一个“堡垒”是让804名重度残障适龄儿童开始接受个别化教育1。到2010年,上海残障儿童的入学率将超过99%。
19.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该指标反映上海保障外来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的努力程度。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2008年统计,义务教育阶段在沪就读的外来流动儿童有40.1万人,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达到61.6%。到2010年,本市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和在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比例将提高到90%以上。
20.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
该指标反映居民的文化素质和高等教育规模。2006年,北京市每十万人口中高等教育(包括普通本专科、成人专科和研究生)在校学生数为6897人,上海市该指标数为4206人2。到2010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将达到约90万人,常住人口将达到1900万,届时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将达到4737人。据此,到2010年,上海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应不低于4700人。
21.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1
2资料来源:《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16日。资料来源: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简况(2006)》。
该指标主要反映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要达到11年以上。“十五”期末,上海市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已达到13.5年,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根据上海“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将达到14.5年。
22.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高校人才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初次就业率指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毕业当年的9月1日)已落实就业单位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比率。纳入国家就业方案的就业形式有: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经公务员考试,回当地公安部门安排就业的公安类毕业生;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明;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双学位或专科生考取本科生,有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出国留学及出国工作,有出国证明。
2007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14.3万人,截至2007年12月20日,高校2007届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为97.25%,就业率与2006年同期相比略有提高。截至2007年9月1日,上海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88.78%,到201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要力争保持在85%左右。
23.高校科技论文被国内外引用数
该指标反映上海高校科技创新的活力及学术水平,也体现了上海高校的科研竞争力。它主要通过高校科技论文在国内外杂志上的引用数来反映。通常根据国际3大权威检索系统,即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文献索引(EI)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ISTP)为统计数。近年来3大检索系统收录的我国学者发表的论文数量在迅速增加。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在SCI收录论文数居前二十位高校中上海有两所,其中上海交通大学2169篇居第3位,复旦大学1300篇居第7位。而EI收录论文数最多的前二十位高等学校中上海占三所,包括上海交通大学2951篇居第2位,同济大学910篇居第10位,复旦大学796篇居第18位。ISTP收录论文数居前二十位高校中上海有两所,上海交通大学1074篇居第3位,复旦大学399篇居第15位。但是,更可以说明论文质量的是该论文发表后被国内外同行引用的次数。论文的被引用次数越多,说明该论文的学术水平
越高,含原始创新的成分越多。2005年,上海高校国际论文被引用的论文篇(次)为7273篇(被引用次数为20177次),居全国第2位。1
指标(八)学生综合素质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程度。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指标关注的是教育产出的质量,与教育发展水平指标主要关注数量有所不同。本指标主要包括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学生学业水平、学生身心健康水平等内容。
24.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在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观念与道德判断能力方面的养成状况,以及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状况。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思想道德水平上有不同的要求。中小学生主要以行为规范的养成为主,如诚实守信、礼貌自律、孝敬父母、遵规守纪等;大学生则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25.学生学业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中小学生在接受一定年限的普通教育后,所获得的数学与科学素养水平以及阅读与人文素养水平。上海中小学生的学业水平可以通过中考和会考反映,也可以根据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结果进行比较。上海实施PISA后2,可与国际上实施同类项目的国家进行学生学业水平的比较。
26.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心理与体质健康状况。根据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的界定,心理健康是指“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根据近期制定的《2008年—2010年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将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准入制,以及专职心理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督导制度;在学生与心理教师人数配备比例上,每校至少保证1名。到2010年,在全市中小学内都建立起心理辅导室,使每个学生基本具备良好的个性、良好的处世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
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全国设计的总体达标率(即及格含及格以上的1引自:《2005年上海科技论文统计情况》,来源:上海科技网。网址:
PISA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实施的“国际学生评价项目
StudentAssessment,PISA)”,该项目对不同国家的15岁在校学生的阅读能力、数学能力和科学能力进行评价并比较,每三年实施一次。
比率)为98%,但根据2005年全国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全国学生总体达标率为96.56%。2005年上海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结果显示,上海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的主干指标位于全国中下水平,与本市2000年的调研数据比较,呈现出明显下滑的趋势。这一情况已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预计到2010年,上海学生体质健康总体达标率应能达到国家设计的水平,即98%左右。
指标(九)社会满意度
该指标反映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总体效果的接受程度。具体包括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家长对社会育人环境的满意度等。
27.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机关、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对学校培养人才质量的评价。
28.家长对社会育人环境的满意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家长对新闻出版、文化传媒等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社会环境的满意程度。
五、上海教育现代化区县级指标体系的说明
基本指标部分
指标(一)教育布局、结构的合理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教育与现有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也从宏观层面反映区县教育事业规划的科学、合理程度。教育的布局与结构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起点与背景,合理的教育布局与结构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前提与保障。教育布局合理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分布应能满足一定居住区域内适龄青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结构合理对区县来说主要是指职普成以及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该指标主要包括区县内学校合理布局程度、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内容。
1.区县内学校合理布局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内各级各类教育满足区域内居民子女接受优质、多样教育需要的程度。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相关规定,每五千人的住宅小区应建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每2.5万人口住宅小区应建设30个班规模的小学一所,建24个班规模的初中一所;每5万人口住宅小区建24班规模高中一所。不同的学段对学校的布局有不同的要求,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来说,学校的布局主要应满足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而从高中阶段来说,则应考虑能否基本保证区县内的适龄青少年有机会进入优质高中学习。
2.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内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公办与民办教育之间比例的合理程度。其中普职比是国家和地方重点关注的内容。按照国家的规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的比例为5:5,上海目前把这一比例定为6:4,并将根据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加以调整。
民办教育是上海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有助于形成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形成多元办学的格局,提升上海教育的整体质量。到2010年,学前教育应注重规模发展与存量调整相结合,允许和鼓励存量部分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造;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引导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办出精品、办出特色;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参与举办有特色、可选
择的民办高中;创建规范有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市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承担的在职人员培训率达到一个全新水平。
终身教育体系要建立社区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的服务平台,促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广泛建立,初步形成“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框架。
指标(二)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对公共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的保障,以衡量区县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的努力程度和支持程度,具体包括教育投入达到法定“三个增长”的要求、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
3.教育投入达到法定“三个增长”的要求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投入要保持“三个增长”:教育投入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生均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因此,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支持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在未来的几年内,上海政府在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的同时,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三个增长”落在实处。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比例
该指标以教育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来反映区县政府对教育的实际支持力度。2003、2004、2005年上海财政性教育经费分别占当年上海财政支出的16.79%、16.21%、16.08%。到2010年,各区县应努力把该指标的比值稳定在16%左右。
指标(三)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程度。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程度指标包括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区县内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形成两项内容。
5.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硬件建设的达标与均衡程度。目前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有“1990”与“2004”两套建设标准,后者要求明显高于前者。要求上海中小学全部执行“2004”标准有困难,从实际出发,不同时期建造或改建的中小学可按不同标准衡量。到2010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现有中小学校舍建设
100%要达到“1990标准”,新建学校达到“2004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0%。
6.区县内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形成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为中小学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完善的情况。为了实现教师的合理流动,一方面需要制定各级各类教师工资等级标准序列,逐步使教师的收入水平均衡化;另一方面,在区县范围内要使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和校长能合理流动,并形成机制。
指标(四)教育管理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教育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民主程度。教育管理包括宏观的政府行政与管理,中观的社会参与和中介服务,微观的学校管理和经营。当前的重点在于建立服务型政府与现代学校制度,逐步建立管、办、评分离的制度。该指标具体包括重大公共教育政策、措施的决策社会参与度,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水平。
7.重大公共教育政策、措施的决策社会参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重大公共教育政策过程中民主决策机制的完善程度。区县在重大公共教育政策出台时,应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公开、民意征集、提案评议、专家论证、决策效果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
8.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状况。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办学自主权落实、与社会互动良好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首先就是要落实校长负责制,同时建立与校长负责制相配套的校长问责制,真正落实学校法人地位;学校应建立校务委员会,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进行评议;学校还应建立学生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
指标(五)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教育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状况。学校能否贯彻素质教育理念,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模式来提升教学质量,创办学校特色,都与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密切相关。该指标主要包括中小学生师比、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高中阶段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所占比例、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中小学教师培训进修时间等内容。
9.中小学生师比
该指标反映教师与所教学生在数量上的合理配置情况。它既可以反映学生获得的师资资源数,也可以反映教师的教学负担情况。结合2002年《教育部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文)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的要求降低标准班额”的精神,为满足优质教育发展的需要,上海比较合理的生师比宜控制在高中13-15:1,初中11-14:1,小学15-18:1,幼儿园10-15:1。
10.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从事相应层次教学工作的学历合格程度。学历达标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教师合格学历水平的最低要求。按照国家对学前与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基本要求,上海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已经达到100%,当前及今后要关注的是提升具有高一层次学历教师的比例。根据《上海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上海小学和初中新增教师学历全部达到本科水平,幼儿园新增教师全部达到专科水平。到2010年,幼儿园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提高到30%以上,专科及以上占比提高到90%以上;小学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提高到40%以上,专科及以上占比提高到90%以上;初中教师中研究生学历占比提高到3%以上,本科及以上占比提高到95%以上。
11.高中阶段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所占比例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中阶段专任教师具有高一层次学历的状况。美国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占49.7%(2003年),日本为11.1%(2004年),而上海只有
3.5%(2005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因此,上海需要花大力气提高高中阶段专任教师的学历水平,力争到2010年,上海高中专任教师总数中研究生学历所占比例达到6%以上。
12.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职业教育的师资质量状况。“双师”型教师,指既拥有教师资格证,同时又拥有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到2010年,上海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要争取达到30%左右。
13.中小学教师年培训进修时间
该指标主要反映中小学专任教师每年用于专业发展的时间。目前上海市要求中小学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五年内参加240课时培训,高级职称教师五年内完成540课时的培训。将此要求按两部分的教师人数折算成教师的年人均培训进修时间,到2010年,上海中小学教师的每年平均培训进修时间应达到60课时。
指标(六)教育信息化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教育系统对信息化社会的适应情况以及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在教育中的应用情况。教育信息化既表现为电脑和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情况,更表现为教师和学生对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情况。教育信息化指标具体包括中小学生机比、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水平等。
14.中小学生机比
该指标反映学校教育信息化硬件建设水平。根据2003年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调查结果,2002年美国公立学校的学生数与联网计算机数之比是4.8。2003年英国小学的生机比达到8,中学的生机比小于6。2003年韩国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与计算机之比分别为8、6.1和5.9。2002年新加坡教育信息化一期规划结束后,所有学校学生与计算机之比达到2:1。至2004年,上海市拥有计算机室的中小学校比例分别为98.4%和99.7%,中学计算机生机比达5.49:1,小学为7.65:1,超过了市政府确定的小学15:1、初中10:1、高中8:1的标准。根据目前信息化推进的趋势,2010年上海市中小学生机比将达到5:1。
15.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
该指标反映教师和学生在校获取信息的便捷程度。通过校园网存储、采集、交流教育教学资源,便于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建设校园文化,加强学校与社会沟通。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市教委和各区县政府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硬件配置。到本世纪初,上海各区县学校已基本实现“校校通”的目标。到2010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要达到97%。
16.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教育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目前,教育信息化程度还不高,主要表现为信息技术手段在教育管理、
教育教学中应用仍不充分。衡量信息技术是否有效应用的标准是:第一,学校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二,学生能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来获取、分析和处理信息,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第三,教师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来丰富课程和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的效率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指标(七)学习型城区建设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终身教育的发展水平,主要包括社区教育网络基本形成,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水平,公共图书馆藏书量等。
17.社区教育网络基本形成
该指标主要反映市民接受终身教育机会的充分程度。目前,上海市所有街道(乡镇)都已将社区学校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约占全市总人口五分之一的市民经常参加各级各类的学习、培训。学习已逐渐成为市民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区县社区学院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为骨干,社区内中小学校、居民小区办学点、村民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初步形成含盖文化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老年教育等的终身教育体系。
18.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水平
该指标反映社会教育资源的共享程度。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学校资源向社会适度开放,使学校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载体,即要求学校在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其体育场馆、图书馆、教室、礼堂、计算机房等,供社区青少年、儿童和居民使用。上海市的各类学校机构要制定教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具体措施,使教育资源的开放经常化、制度化;第二,城市的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要供学校免费或优惠使用,为学校教育和学生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上海的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已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但仍有相当部分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于实行市场化运作,忽视了社会效益。因此,到2010年,力争80%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免费向学校开放。
19.公共图书馆藏书量
该指标主要反映公共图书馆为市民服务的能力。截至2006年底,全国公共图书馆馆藏图书仅5亿册,人均拥有藏书量为0.39册。在全国各省、直辖市中,
上海的人均拥有藏书量最多,为4.48册;另外,2006年,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购书经费为0.508元,最高的是上海,为7.905元。1据此,在2010年上海公共图书馆藏书量应达到人均4.8册。
指标(八)教育发展水平
该指标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普及程度,判断教育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的有效程度,也据此判断各级各类教育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程度。指标包括0-6岁婴幼儿教育普及率、义务教育完成率、高中阶段入学率、残障儿童入学率等内容。
20.0-6岁婴幼儿教育普及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0-3岁婴幼儿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和3-6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普及情况。按照2006年上海市制定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年)》,0-3岁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指导每年不少于四次,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2006年以来,上海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保持在95%以上,0-3岁儿童的家长或看护人接受早期教育的指导率达到90%。到2010年,上海0-3岁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要达到95%,3-6岁幼儿入园率将达到98%以上。
21.义务教育完成率
该指标反映上海适龄儿童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2000-2005年,上海市小学和初中学龄儿童入学率始终保持在99%。鉴于义务教育中以入学率来检验已经没有特别意义,故在此采用义务教育完成率指标。但是目前没有相关数据,可以参考的数据是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升学率,2000年上海市为97.1%,2005年提高到99.7%。到2010年,上海区县义务教育完成率应保持在99%以上。
22.高中阶段入学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中等发达国家中学净入学率平均值在74.6%,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较高,一般都在95%以上,平均值为86.7%,基本普及了中等教育。2005年世界主要国家高中毛入学率分别为,美国88%,英国107%,日本102%,德国96%,俄罗斯100%,发达国家平均99%。2005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9.7%。到2010年,上海高中阶段教育净入学率应稳定1资料来源:新华网。https://news.xinhuanet.com/book/2007-05/19/content_6121333.htm.
在99%左右。
23.残障儿童入学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适龄残障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情况。2007年4月,上海宣布:适龄儿童“一个不少”地全部接受义务教育。上海攻克的最后一个“堡垒”是让804名重度残障适龄儿童开始接受个别化教育。到2010年,上海残障儿童的入学率将超过99%。
指标(九)学生综合素质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程度。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指标关注的是教育产出的质量,与教育发展水平指标主要关注数量有所不同。本指标主要包括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学生学业水平、学生身心健康水平等内容。
24.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在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观念与道德判断能力方面的养成状况,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状况。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道德素养水平上有不同的要求。中小学生主要以行为规范的养成为主,如诚实守信、礼貌自律、孝敬父母、遵规守纪等。
25.学生学业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中小学生在接受一定年限的普通教育后,所获得的数学与科学素养水平以及阅读与人文素养水平。上海中小学生的学业水平可以通过中考和会考反映,也可以根据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结果进行比较。上海实施PISA后,可与国际上实施同类项目的国家进行学生学业水平的比较。
26.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心理与体质健康状况。根据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的界定,心理健康是指“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根据近期制定的《2008年—2010年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将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准入制,以及专职心理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督导制度;在学生与心理教师人数配备比例上,每校至少保证1名。到2010年,在全市中小学内都建立起心理辅导室,使每个学生基本具备良好的个性、良好的处世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
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全国设计的总体达标率(即及格含及格以上的
比率)为98%,但根据2005年全国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全国学生总体达标率为96.56%。据公布的2005年上海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结果显示,上海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的主干指标位于全国中下水平,与本市2000年的调研数据比较,呈现出明显下滑的趋势。这一情况已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预计到2010年,上海学生体质健康总体达标率应能达到国家设计的水平,即98%左右。
指标(十)社会满意度
该指标反映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总体效果的接受程度。该指标具体包括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满意度、家长对社会育人环境的满意度等。
27.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满意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各界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质量的满意程度。
28.家长对社会育人环境满意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家长对新闻出版、文化传媒等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社会环境的满意程度。
特色指标部分
1.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和在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比例
该指标反映上海保障外来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的努力程度。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2008年统计,义务教育阶段在沪就读的外来流动儿童有40.1万人,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达到61.6%。到2010年,本市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和在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比例将提高到90%以上。
2.中小学境外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
该指标主要反映基础教育对外开放的程度。目前,上海面向外籍人士子女的教育设施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完整体系。2005年,上海中小学、幼儿园和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接受外籍学生1.5万名,港澳台学生约1万名,占上海基础教育阶段在校生的1.5%左右。
3.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教育的开放度和国际化教育水平。截至2007年1月,教育部批准的国际学校上海有18所,在全国居于第二位,仅比北京的20所略少。到2010年,上海在国际学校设立和中外合作办学方面要做到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稳步推进。
4.中小学教师参与教育科研的水平
该指标反映区县教育科研水平。中小学教师参与科研的水平可以用各区县教师每年市、区两级教育科研项目立项数以及市区科研成果获奖数来加以衡量。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7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二)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场地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上述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资金由市、区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创业专项补贴
(一)组织开展上海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活动,积极推荐创业者参加国家级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按照A、B、C、D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20%,B级不超过30%,C级不超过4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连续两年评估未达标(含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三)支持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创业指导站。对于符合创业指导站功能定位、具备一定软硬件建设条件、创业指导成效突出的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提出建设创业指导站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指导站建站和年度服务成效开展评估。对于建设评估达标的,给予学校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对于年度服务成效,按照A、B、C、D四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30%,B级不超过40%,C级不超过3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可根据劳动者身份选择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4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于同一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多项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规定的转制组织,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三)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或《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在2018年12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再享受上述两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微型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停止新的申请受理,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按照每户每年最高3000元的补贴标准继续享受补贴直至3年补贴期满。
(五)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区域性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大学生创业注册公司有什么补贴优惠政策
上海工商局最近推出大学生创业政策规定,毕业两年内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并且免除所有注册登记费用,无需支付原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必须缴纳的3万元和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这意味着每位大学生开办企业至少可降低3万元的创业成本。全部注册资本缴纳时限推迟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补齐.
为了响应上海市这边的政策,也给大学生创业提供平台,上海注册公司过程中免去代理费用,做到零元注册公司。给创业者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提供一套注册公司流程,让创业者可以更加放心的去创业,我们公司还提供财务代理服务,对于刚注册公司我们实行半年财务费用免去。
对于想创业的大学生而言,这是个利好消息。资金是大学生创业的难题之一。”代田田说,他是上海交通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和另外4位校友共同创立了“柏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工业控制用的点浇机器人,目前公司运转良好。
省下这笔钱,可以用来租赁场地或招兵买马。他说,但是不能被零首付冲晕了头脑,一定要明白零首付不等于零债务。他解释道,万一公司倒闭,必须偿还债务,当时的注册资金是多少,最高偿还债务额就是多少,而与注册时实付资金多少无关。
从创业大赛的计划书中,也能看出大学生们的稚嫩之处,把创业看得过于简单,过分夸大个人能力。他们没有真正接触过社会,从未闯荡过,不知道创业的实际困难,只凭一些统计数据来想象。比如有的计划书里提到IT业蛋糕,我吃到万分之一也够了要把公司做成全国一流、全国著名企业或品牌等等,这些都与实际相脱节。拿着这样的计划书去创业,恐怕就是名符其实的冲动创业了。如果没有学校及时把关,在创业门槛较低时,很有可能造就一批冲动创业公司。
虽然注册资金降为零,但公司启动资金必不可少,这笔钱,大学生从何处筹措?不少人很自然地想到向父母伸手。可是,已在创业的大学生认为,啃老创业,说明创业者本身尚不独立,成功率堪忧。
创业不一定要开公司,创业一定要开公司吗?我看未必。工商老师说,很多学生不了解政策,其实可以尝试先办个非正规劳动组织,不用工商注册,也可以创业,做自己想做的事。等做到一定规模,销售渠道和经验丰富了,再去注册一家公司也不迟。
两者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营业执照。有执照更正规,对外做生意时更好听,但实质意义不大。工商老师说。
从这个角度看,创业可走的道路更为宽广。有学生认为,自己的项目科技含量小,或创意不够新鲜,不值得创办公司,这种顾虑完全可以消除。工商老师透露,以往只有学生创办公司,学校才给予资助。上海理工大学今年两三月间,计划推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创业服务项目,拓宽资助范围,让学生学会脚踏实地、从小做起。总之:只要是你想创业,或者有创业意向,上海工商局会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
创新登记方式,鼓励利用限制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
存量房产建设产业聚集区,却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房屋的,允许提交工成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作为产权证明,经营面积在5000平米内,允许提交超市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支持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对于机动车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济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商户允许经营场所等级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出租给他人做批发零售。从事翻译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企业,允许其在区政府提供的场地终集登记。
工商部门主动走访企业,开展送一片温暖活动,实行大学生创业跟踪联系,工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学生提供事前指导定期联系跟踪服务
创业补贴的补助标准是多少钱
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
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每名大学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政策补贴。
对孵化项目或者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以项目、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申请对象,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同一项目、实体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
扩展资料:
人社部、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返乡入乡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培训、人才聘用等方面政策优惠。
在资金支持上,《意见》提出,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房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经营成本。
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